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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苏市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贩卖警服、警械案

2017-06-06 塔城公安

温馨提示:

贩卖假警服违法 私自购买警服也违法

《人民警察法》三十六条:

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和警械,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,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,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、贩卖。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,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。违反前两款规定的,没收非法制造、贩卖、持有、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,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6月5日,乌苏市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贩卖警服、警械案



6月5日,乌苏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线索:辖区一军民劳保店涉嫌非法销售警服、警械,民警迅速对该店铺进行清查。

经清查发现:该店铺违规出售警用服装和警械。随后民警依据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依法对龚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,并依法没收龚某非法销售的警用服装、警械。



蜀黍有话说

希望大家在平时生活中能提高警惕,如若碰到有人自称警察时,一定要对其服装、言行进行仔细的辨别。同时也不要因为一些个人原因去购买一些仿制的假警服,为了逞一时的潇洒而违反法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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